《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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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
第二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第三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
第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
第八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
第九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实缓缴期限:
(一)人民...
第十一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缓缴期满未按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第十二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建制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
第十三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记录,完整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
第十五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第十六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第十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
第十八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下同)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
第二十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在职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
...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给一次性的生...
第三十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并划转。需划转的失业...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