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