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在职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