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失业人员,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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