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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