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