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九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