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