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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