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自觉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工会和职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