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