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