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事业。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企业、事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挪用、调拨其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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