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年可以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