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