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根据所承担任务和职工人数等情况,应有相适应的职能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