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根据所承担任务和职工人数等情况,应有相适应的职能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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