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上述问题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谈判,协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