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应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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