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未设常设机构的,其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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