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国有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问题,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