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4-07-06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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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 第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的... 第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 第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新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并开展活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各级工会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 第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 第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 第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本单位有关劳动方面... 第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所... 第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 第十七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担任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市、县(市... 第十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并提出意见,企业行政方面应当认真处... 第二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参加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把职工群众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转告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或有关方面,并要求...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有关部...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所属部门与有关产业工会...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市总...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国有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乡村集体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根据所承担任务和职工人数等情况,应有相适应的职能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应有一定的时间做工会工作,其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计算...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支付。...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年可以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 第四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自觉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工会工作人员玩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