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主席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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