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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