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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