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