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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