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