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