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新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并开展活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上级工会应当派出人员宣传有关工会的法律、法规,根据职工的要求指导、帮助建立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