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各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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