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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