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担任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市、县(市)、区总工会依法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