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并提出意见,企业行政方面应当认真处理和答复。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等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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