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参加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工会参加。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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