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任务;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职工培训和文娱、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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