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