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所属部门与有关产业工会建立座谈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政府和工会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