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把职工群众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转告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或有关方面,并要求及时解决和答复。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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