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