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