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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