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应有一定的时间做工会工作,其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计算生产(工作)量。不脱产的委员和工会会员,因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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