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