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一)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设置户外广告;
(六)擅自凿井取水;
(七)修建坟墓;
(八)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九)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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