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经费由登封市人民政府或使用人负责筹措。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专项拨款;
(二)郑州市财政补助经费;
(三)登封市的财政预算;
(四)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专项资金;
(五)业务收入;
(六)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修缮、保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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