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工程竣工后应当按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保养项目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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