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05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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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嵩山历史建筑群,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太室阙和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常住院、初祖庵... 第三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凡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 第五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 第六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嵩山历史建筑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嵩山历史建筑。 第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 第八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嵩山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范围为准,其四至界限的标志和界桩,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设置。 任何单... 第九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历史建筑的附属文物;... 第十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宗教、旅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嵩山历史建筑群总体保护规... 第十一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对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 第十二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嵩山历史建筑周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山体滑坡、... 第十三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登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嵩山历史建筑群详细规划的要求,做好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绿化工作,加强生... 第十四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植树,不得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现有树木可能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 第十五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嵩山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嵩山历史建筑群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损文物安全或损害构成历史建筑整体的历史... 第十六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发掘,应持有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结... 第十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或以嵩山历史建筑为背景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经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同... 第十八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嵩山历史建筑群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制、拓印嵩山历史建筑或其... 第十九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嵩山历史建筑群中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历史建筑,由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管理;位于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历史... 第二十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堵塞、侵占排...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一)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嵩山历史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嵩山历史建筑群中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经费由登封市人民政府或使用人负责筹措。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工程...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嵩山历史建筑群资料档案信息库,完善嵩山历史建筑群学术、史志、维修、监测等相关的文字和影像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在嵩山历史建筑群规划编制、修缮、保养、竣工验收等保护管理工...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从事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