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嵩山历史建筑周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