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植树,不得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现有树木可能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文物使用人应当及时移植或清除。
嵩山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或文物使用人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嵩山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或文物使用人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