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发掘,应持有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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