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或以嵩山历史建筑为背景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经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举办活动,并采取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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